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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刑事审判中对刑事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作者:周劲风  发布时间:2012-10-12 09:25:51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据的类型,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在笔者根据法定的证据的分类来试谈在刑事审判中对述八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1、对物证的分析与判断。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发挥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通过鉴定、辨认、实验、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查清物证的来源。

2、对书证的分析与判断。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对书证的审查判断,应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无必然联系,能够上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等。

3、对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知悉还是间接了解;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如证人的品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等;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知悉、记忆和表达能力;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4、对被害人陈述的分析与判断。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其陈述对于揭露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但有可能受到各种主客

观因素的影响而影响到其陈述的真实性。对被害人陈述的分析与判断基本适用审查证人的规定,但根据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被害人陈述的形成与收集过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在告发与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分析与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俗称为口供。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分析与判断,根据我国刑事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供述与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有无外界影响,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6、对鉴定意见的分析与判断。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与经验;审查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审查鉴定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与干扰,有无徇私、受贿等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审查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7、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分析与判断。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在审查时,应当注意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记录、照相、绘图是否完全,每个部分内容是否具体详细、勘验、检查人员及组织、主持辨认

和侦查实验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无发生差错的可能;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

8、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分析与判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应当注意: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审查制作与播放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视听资料反映的背景情况是否真实、视听资料与案件有无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哪些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况。

总之,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4、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又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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