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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遇到的失意群体调查
作者:胡康宁  发布时间:2012-01-03 10:46:30 打印 字号: | |

失意群体一定范围内的存在是当今时代的重大社会问题,其存在本身就是风险,而解决不好这个风险必将孕育更大的危机。因此,正确认识与解决高速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失意群体问题,向失意群体实施积极的心理干预和扶助措施,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近年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部分涉及失意群体。这类案件不仅涉及人身、财产问题,而且还影响着社会稳定。研究和分析好此类型案件的成因,防范不良结果的发生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结合案件进行分析,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防范对策。

一、涉案失意群体的界定

近年来,湖北随州特大杀人案、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特大杀人案、成都公交纵火案、天津驾车撞人案、雷州血案、湖南永州法官被枪杀案等多起举国震惊的“报复社会”案件则是社会危机日益外显的表征。一系列恶性暴力案件已经突破“个人性格因素使然”的局限而一跃成为社会结构性的问题,从而让社会各界开始探寻这一群体与社会的关系。对失意群体界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失意群体是指遭受挫折后无信心、无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极可能自杀自残、或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对抗社会,甚至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对抗政府的人群。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失意群体主要是涉案人员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中,心理不平衡产生的一些人群,即为对案件审理裁判结果不满或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

二、涉案失意群体的主要特点

1、主体身份复杂,失意群体主体主要有“三无”特征。

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农民、农民工、底层知识分子、退伍复员军人等在竞争中受到挫折、打击的一部分人,是最容易产生“失意群体”的主要人群。目前,社会出现了一些“新失意群体”,即比较年轻、具有高智商、受过高等教育,因为现实和理想的落差过大而严重心理失衡的群体。与这些年轻人相比,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四零”人员更难通过学习知识技能改变生存现状,一旦事业无成、家庭败落,对未来生活更容易产生绝望情绪。人民法院主要为对案件审理裁判结果不满或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如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害人、身份为下岗人员、无职业、对社会有不满情绪的人、残疾人、身体有疾病、外出农民工等等,占的比例较高。 经济贫困青年主要指收人来源不稳定、收人水平低下的企业下岗人员或再就业岗位极不稳定人员、进城的农民务工人员以及贫困家庭虽已成人但尚未自立的子女等。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受地域、行业等差别的影响,青年在职业状态、劳动时间、经济收人、生活质量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经济贫困青年大多从事着低技术、重体力性工作,且劳作时间较长,岗位极不固定,经济收人较低。同时,贫困家庭虽已成人但尚未自立的子女在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劣势不仅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还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就业能力。失意人群失意群体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尊严和成就感;在政治上,社会参与和诉求利益方面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有种种不如意,缺乏归属感和温暖感。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农民、农民工、底层知识分子、退伍复员军人等在竞争中受到挫折、打击的一部分人,最容易变成失意群体的主要人群。从年龄上看,呈现如上所说“无希望、无法纪、无信仰”的“三无”特征的失意人群,大多是四十岁的男性,在人生各阶段中家庭负担最重,社会经历比较丰富,有较强的利益诉求和维权意识。如20106月,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犯朱军身患癌症,事发前曾说“法官太黑了,我太委屈了,不想活了”。又如广西梧州向法官泼硫酸案的陈宏生接受警方讯问时说:“我知道对人泼硫酸犯法,但我也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我打不过他们,泼硫酸还可以把他们烧伤。”

2、行为过激,引发突发性事件较多。

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过分企望与失落感,引发突发性事件较多。因诉讼过程中,失意群体对诉讼请求的过分企望难以表达, 由于诉讼请求通过合理, 有效, 正规的途径表述自身的利益, 在强势群体面前无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他们就会采取非制度性的利益诉求行为,如静坐, 示威, 游行等。当诉讼请求压抑已久,在极端情况下不满情绪被引发时,失意群体就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过激行为。涉及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较特殊,如借贷、拖欠工资、婚姻、邻里纠纷、刑事案件被害人等案件方面的原因较多。如201010月,某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因存在法院审查执行异议问题,在自己提出的要求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在法院办公楼顶企图以跳楼以威吓办案人员。

3、心理不平衡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社会转型、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了危机感和不安全感,生活充满了风险与不确定性。某些群体由于持续得不到生存或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在与其他先富人群和先富地区比较时,感觉自己获利最少、受损最大,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心理严重失衡。心理失衡一旦产生而又未能及时获得心理疏导与利益表达时,就会产生一种边缘化的价值观,从而采取一种异化手段来进行表达。当失意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失意群体可能会对剥夺他们的群体,甚至对社会与政府怀有敌视或仇恨的心理。由于贫困、挫折、受到歧视、受到侵害以及社会不公、矛盾激化等原因,酿就对社会极具危害的“绝望”和反抗社会心理。具有社会攻击心理的弱势人群,在社会生活中,往往缺少引导,行为习惯和现实社会规范相悖,延续着社会的落后与丑恶。他们竭力寻找具有反社会倾向的“臭味相投”的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产生不可逆转的仇视心理,直至导致酗酒、吸毒、械斗、抢劫、报复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具备实施暴力的条件,即具有实施暴力所需要的体力和智力等条件。大多数实施暴力报复行为的失意群体都是男性,体格健全、智力和精神状态均为正常。如争强好胜心理严重。这类人员往往为30多岁以下的青壮年,爱面子,不服输,只因发生争吵或口角,一时言语不和,就不计后果,拳脚相向,造成不良后果。

4、失意群体的行为一般具有偶发性。

一般而言,一个人的失意,不是一两次挫折造成的,而是长期或者多次遭受失败,在这种长期的过程中,其心理上累计的不健康因素渐渐增多,最终酿成犯罪的动机。而其在实施报复行为时,则具有较强的偶发性,大多数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个别针对与自身遭受挫折有关或者自认为有关的对象。“失意群体”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对社会的报复性攻击和泄愤性暴力。“失意群体”报复的对象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侵害其切身权益的人;二是针对某类人,甚至是比自己更“弱势”的人。湖南《潇湘晨报》刊登201047长沙市教育局下发的紧急通知。通知强调:“要及时掌握了解学校及周边不稳定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校园周边精神病人、失意、失败等群体要高度关注。”把“失意失败群体”等同于精神病人加以防范,这在全国可能属首例。
   
三、涉案失意群体产生的原因

引发失意群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都是因为当事人遇事不冷静,处理问题急躁,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引起不良结果。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失意群体法律意识不强,处理问题方法简单。

失意群体中的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处理问题方法简单。文化程度较低,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失意群体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理智地分析、解决,往往情绪冲动,酿成不良后果。

2、利益关系发生变化。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很容易因为一点利益冲突,而不顾亲情和友情,引发伤害案件。根据笔者对湘潭县人民法院2008年以来在受理的85件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调查,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兄弟姐妹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等关系的案件53件,占62%。家庭关系或亲戚关系处理不妥,往往造成伤害,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因为遗产继承、财产分配、赡养老人等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发生冲突,引发伤害案件。邻里间的伤害案件往往因为宅基地纠纷、院落排水纠纷,相互不能谦让而发生。而朋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往往因为话不投机,一时冲动而造成。如2009325下午2时许,向跳在湘潭县响水乡潭邵高速公路管理处新建宿舍做工时,见同班组民工因吊钢筋进度问题与塔吊指挥员舒佳发生冲突并扭扯,向跳捡了一根铜管,冲下楼去参加打斗,将舒佳身体打成轻伤。在法庭上,向跳持无所谓,后根据调查,得知向跳家人曾打过官司,对法院裁判有不服,有不满社会情绪。法院多次对其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其明白有关法律,并认罪伏法。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舒佳获得赔偿24000元,法院依法判决向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对失意群体的管理薄弱。

比如农民怀着挣钱致富的目的,成群结队地纷纷进城打工,有的还做起了个体生意。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社交圈子窄,在工作和生活中很容易形成以老乡为基础的小圈子,而且自我保护意识和报复心理特别强,一旦发生矛盾就很容易结帮成群,造成不良后果。如2008101417时许,刘元华及其子刘国周带领湖北来凤籍民工数10人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全创科技公司”建筑工地主楼进行钢筋作业。与同楼作业的湖南浏阳籍民工因作业操作问题发生作业争执,进而双方发生多人打斗,浏阳籍民工徐某头部被湖北来凤籍民工殴打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龙道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审理案件中,发现对这些外地民工根本没有人管理,只是包工头要他们干什么事就干什么事,其他的事情无人理落。

4、缺乏保障机制。

失意群体往往因多受教育程度较低,无技能而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遭受生存问题的困扰。如其作案多以侵财为主要目的,常见的有盗窃、诈骗等。又如近几年来,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现由于婚姻问题,造成多数离婚女性,成为单亲人员和女性自身有着亲和的原因,形成团伙作案成功率更高,其分工明确,具有组织性、策划性,成员间互相配合,协同作案,形成团伙性犯罪。如20098月,衡阳某地6名妇女窜至湘潭县某超市盗窃财物多次,价值1万余元,被抓获后发现有4人已经离婚,有2人夫妻关系不和,年龄大都30多岁,她们在离开丈夫家后,不知什么原因走到一起,找不到事作,生活无着落,就想到去偷。

5、因安全问题引发的失意群体有增多的趋势。

因安全而引发的诉讼逐年增多。一是交通安全问题。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突出,如三机摩托载客、人货混装、无证无牌驾驶二轮摩托车等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居高不下,2008年以来,湘潭县人民法院该院受理构成交通肇事罪42件案件中,主要原因有交通管理未深入、忽视交通安全等。如果被害人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往往变成失意群体,采取上访、以死威胁、纠缠党政机关,甚至静坐、堵路等手段来达到目的。二是建设安全问题。随着农村收入增加,学校、村委楼、道路等公益设施及农民自盖“小洋楼”越来越多,但安全监督却成为“三不管”,即业主或房主不管、承包人或施工人不管、安监部门不管,在施工中不戴安全帽、不设防护网、未投安全保险等已成为普遍现象,以致发生安全事故后赔偿难,大量矛盾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并引发新的“执行难”。三是电力安全问题。因缺少安全教育等原因,发生触电事件时有发生,如攀爬电杆、邻高压线路建房等发生事故。四是其他安全问题。如湘潭县谭家山“1.5矿难事故,死亡34人,对湘潭县造成的不良影响大,同时事故后也产生了失意群体如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家属。

四、对涉案失意群体对策和建议

失意群体对本人、他人、家庭、全社会、党政机关都有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各职能部门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关注失意群体,要为失意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
    享有教育、劳动与社会参与等权益是公民特别是失意群体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我国失意群体司法保护政策还不完善,社会服务机制还不健全。建议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失意群体的特点,建立出台《失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典》等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失意群体基本权益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有关行部门应对社会公平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失意群体提供行政与法律等方面的救助。对造成失意群体基本权益损害的部门或个人,应依法给予惩处。

2、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关爱失意群体。社会、政府及各部门对失意群体应付出更多的关爱,应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给他们一个正常的心理。

二是积极开展社区帮扶工作。有关部门应根据失意群体的布点,建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以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社区等组织密切配合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社会帮扶网络,做好失意群体的帮扶工作。社区还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义务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区义工队伍,为失意群体提供法律、就业与心理等多方面的帮助与服务。

三是加大对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和文化学习场所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休息和学习环境,注重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为创建和谐、平安社会环境而努力。

四是大规模地开展法制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真正见到实效,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对失意群体要搞好法律知识培训,开办法律学习班,为他们讲解一些典型案例,真正起到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3. 完善社会保障建设
    物质利益矛盾是失意群体实质性、根源性矛盾。为此,国家应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失意群体的基本权益,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各级政府要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扩大大病救济覆盖面。对可能因病而肇事肇祸的“失意群体”要实现重点医疗救助,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医疗难题,感受到社会温暖,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国家要出台倾斜性住房政策,加强失意群体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将困难群众最大限度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一个不致绝望的生存底线;大力发挥非政府机构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发展慈善机构,加强对社区服务的扶持力度,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逐步实现保障对象一体化,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建立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扩大失意群体救助的覆盖面。
    4、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

一是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营造和谐稳定大环境,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辍学、流浪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如在农村要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着力解决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各种民事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法院可以经常派出法官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搞好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形成法院、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使得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的矛盾及时得到妥善调处,防止和避免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构建人民法庭与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配合的新机制。法庭与辖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单位举行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工作通报会,通报工作动态、了解工作情况,共同探讨纠纷的特点、方法。

三是加强安全问题的管理。对交通安全、建设安全、电力安全及其他安全问题要加强管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产生新的失意群体。

 

 

责任编辑:胡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