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华峰石棉矿业建材厂与我县白石石棉水泥瓦厂签订了石棉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至1997年5月29日,华峰建材厂先后分七次共向被告发运石棉109吨,共计货款285300元,已付100681.50元,尚欠184618.50元,另加运费6576.47元。根据井陉县法院民事判决,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4184元,以上共计215378.97元。当时被告白石石棉水泥厂实际由齐耀坤个人经营,判决生效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多次通过寄函寄信等各种方式联系齐耀坤,齐耀坤都不予理睬,井陉县法院还两次来潭执行,查明了被执行人齐耀坤正在经营一家资产达千万元的石棉瓦厂。
原告华峰石棉矿业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志锋所居住地距北京很近,乘坐公交车即可进京上访。判决至今十余年来,由于执行未能实现,张志锋一直在京上访,此案被列为中央督办案件。前年,张志锋去世,其妻接着在井陉县、石家庄、北京等地上访,强烈要求执行。
2012年3月21日,井陉县法院信访办主任陈岗文、执行局副局长吴驭坤一行来到我院,请求本院协助执行此案。我院执行局长蒋岳强接到井陉县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请求后,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派出警力四处打听了解,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