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三十这天,我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陈某如愿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
原告陈某、唐某、李某诉被告张某、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于2007年6月13日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陈某、唐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686.25元,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通过银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马某及其家人的存款情况,且多次上户对两被执行人的住宅进行搜查,但未搜得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司法拘留、悬赏举报等措施,被执行人马某交纳了部分赔偿款,并就余下的赔偿款与申请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13年5月16日前全部付清,马某之子自愿为本案作担保。2013年3月13日,马某再次向法院交付了部分赔偿款,但还有20000元拒不支付。马某称,在该事故发生后,他就交纳了20000元到交警部门,后交警部门通过当地司法所将该笔项款转交给了陈某,这20000元应算在该笔赔偿款内。陈某则认为该20000元是在诉讼之前给付的,与法院判决的赔偿款无关,所以多次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将剩余的20000元执行到位。
2014年1月28日,陈某再次请求法院上户执行。当晚7点,6名执行干警驱车赶往谭家山镇,来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家。只见马某家的几间屋内都亮着灯,院内停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还喂养着一只高大的狼狗。执行干警打开警灯拉响警报,向马某及其家人亮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由于马某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执行干警将其拘传到法院。后通过执行法官耐心做工作,马某的家人将剩余的20000元如数交付至法院,让这起案件在辞旧迎新之际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