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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油榨作坊受伤 执行局穷尽措施促和解
作者:王海霞  发布时间:2014-03-12 08:51: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通过我院执行局法官的不懈努力,一起因按错开关致人伤残的赔偿案件执行和解,申请人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赔偿款。

  2011年2月1日,王某到赵某的油榨作坊去榨油,榨完油后王某在清理榨油机时,正好胡某到赵某家去扎棉花,因赵某有事不在油榨坊,胡某就请陈某帮忙开机子,因为油榨机与扎棉花机的开关没有标示,陈某按错了开关,致使王某的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捌级伤残。经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699.38元(已付2000元,);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159.50元(已付3800元);被告胡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39.88元(已付1000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通过银信部门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吴湘平副局长多次在电话里做三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劝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吴副局长的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胡某与申请人王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12月23日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王某领到了该案的第一笔赔偿款。而陈某和赵某始终不露面,也未履行赔偿义务,吴副局长就带着执行干警们多次到陈某和赵某家上户执行,并留置送达了传票,两被执行人也未按传票时间到庭协调处理此案。

  2014年2月21日,吴副局长再次带领执行干警们来到被执行人赵某家,经调查,赵某长期在外,吴副局长耐心的做着赵某之妻马某的工作,劝其与赵某一起履行赔偿义务,并对赵某及其妻马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搜得现金1000元,当场马某就与申请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愿意以其在外打工的每月工资代夫履行赔偿义务。执行干警随即又来到被执行人陈某家,陈某不在家,吴副局长又耐心的做着陈某妻的工作,并依法对陈某及其妻的住宅进行搜查,陈某妻拒绝搜查被拘传到法院,在办公室里,吴副局长再次做陈某妻的工作,劝其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妻拒绝履行。在法院对陈某妻采取拘留措施后,其子立即与申请人王某协商,请求王某的谅解,并与王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随即按协议的内容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王某又领到该案的第二笔赔偿款。王某领到赔偿款后高兴的说:“感谢吴局长,感谢执行局的干警们,要不是你们,我还不知道何时才能领到这笔赔偿款。”
责任编辑:王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