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59岁的民工周某在建房过程中因拆卸升降机而受伤,伤情构成六级伤残,眼看又到了需要去医院取内固定物的时候了,可12万余元的赔偿款迟迟没有到位。wo 院执行局干警为解他的燃眉之急,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果断采取执行措施,让周某在春节前拿回了赔偿款。
2013年11月份,周某受雇于陈某强到工地拆除升降机,陈某强是承揽了姜某承包的房屋的脚手架搭建、拆卸等任务,姜某则是张某平等三人房屋建筑的包工头。周某在实施拆卸工作中因升降机传送装置发生故障,致使载有周某的吊笼从高空急速下落,坠到地面,周某因此受伤,事故共造成周某损失21万余元元。法院判决,陈某强、姜某、张某平等三人都对周某负有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平等三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陈某强和姜某各6万余元的赔偿义务迟迟未履行,周某于2014年12月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银行查询等措施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两人均在外承包工程,应该会有财产。于是,执行干警对两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措施,法理情并施,对他们做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姜某的赔偿部分全部履行完毕,陈某强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也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完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