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法官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因工作过度劳累,不幸去世,年仅47岁,邹碧华的感人事迹,深深感动每个法官和干警。最近,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称赞邹碧华是公正为民、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法官要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向邹碧华学习。邹碧华公正为民、爱岗敬业、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这就是邹碧华的法官本色。邹碧华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法治信仰,恪守司法良知,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邹碧华当法官的良好形象体现。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这就是邹碧华精神。法官应当学习邹碧华精神,自觉遵守司法公开,采用恰当方式接触当事人。本文结合学习邹碧华精神,对接触当事人进行一些探讨。
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落实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应当坚决贯彻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每一件案件,无不涉及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为民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第十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了现代法制国家共同遵守的原则——不单独接触原则,即在案件审结过程中,法官应当尽一切努力避免与当事人一方有单独的联系与交流。那么,司法公开与法官接触当事人是否发生冲突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对湖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审理的436件案件时,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接触当事人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结合学习邹碧华精神,对接触当事人发表粗浅看法。
一、发扬邹碧华精神,注重接触当事人影响
1、司法公开将增重接触当事人的任务。近几年,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越来越大、形式和手段越来越多。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湖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1526件,接待群众来访2429人次,处理涉诉涉法上访案件67件,其中进省、进北京上访案件24件。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法官接待当事人的任务相当繁重,接触当事人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事实。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有过接触当事人的经历。案件的承办人和信访人员接触接待当事人的次数要多,工作量更大。邹碧华就善于处理接待当事人,比如首先泡茶水,观察接待的场所,了解基本动态,做到心中有数,并认真听取陈述。
2、司法公开对接触当事人工作带来的挑战。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与其它国家机关主体有一定的差异性。一是审判案件环节多。法院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各庭(局)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等环节较多,都存在着泄密的可能性。二是审判案件具体事项多。主要表现在:送达、调查、庭审、宣判、执行、申诉等,审理案件的必须将具体事项一一落实等等。三是审判案件需要一定时间。如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办理时间长达一年半载,审理时间比较长。有时为了维稳的需要,向当事人公开不该公开的内容或暂时不宜公开而提前公开。四是公开形式和手段对接触当事人工作带来的挑战。如利用法院网站、庭审视频直播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案件公开查询系统等,随着现代通讯、计算机网络及电子工具在司法公开中的广泛运用,审判案件过程中,大量秘密和信息存储存在泄密的隐患和可能性。五是界定司法公开和审判秘密范围,把握司法公开尺度不准。如有的对于审判工作中的哪些事项应该作为秘密,哪些不应该作为秘密认识不足,对于审判公开的尺度把握不准,甚至认为法院工作已无密可保,有密难保,可能在不经意中泄露秘密。
3、法官接触当事人的不规范性,对司法公开的影响。其一,法官被动性接触当事人现象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承办法官负责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法官的个人情况,这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实行司法公开,法院公布地址,公开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让打官司群众能找到法院的门、见到办案的人。法官通讯方式公开了、当事人十分容易获得法官个人信息。另外,当事人还会通过其他方式,打听、了解法官的表现和兴趣爱好,以求得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于自己。即使法官未传唤当事人到法庭,当事人也会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找法官、找庭长、找院长。不少案件往往是法官被动接触当事人。如休息日、节假日,当事人可能通过法官熟悉的人继续联系,当事人直接接触法官。其二,法官接触当事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表现为:(1)对当事人不能一视同仁。当事人到法院,向法官投诉、陈述、递交有关材料,或在庭外遇见法官陈述情况,或法官深入其所在单位、住处询问、调查案件,或是一、二审后当事人向法官申诉、递交有关材料等。由于当事人所作陈述和递交的材料,均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有的法院和法官对待这类当事人不能一视同仁,“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法官接待当事人时,主观片面,肯定胜诉者,否定败诉者,对当事人的咨询提问缺乏耐心,盛气凌人,不让当事人说话,令当事人对公正的结果产生怀疑。甚至主观认为“败诉无礼,纯属缠讼”,拒之门外,态度生冷。对胜诉者表示友好,热情接待,个别人甚至接受其吃、请、送、玩,表明自己执法公正,与群众打成一片。如相邻纠纷得到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满意,法官不自觉的会接受吃饭,说说话。而邹碧华运用心理学,运用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工作经验,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说服,正确引导当事人,这是每个法官值得学习和体会的。(2)与当事人辩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法官接待当事人,包括庭前(分庭内、庭外)接待当事人,开庭接待当事人,庭后接待当事人。法官与当事人辩论,并非民诉法意义上的辩论,其时是法官的权利表现,是一种训斥,一种权威压制。具体表现有:一是随意解释法律。有的法官习惯于与当事人特别是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争论法律适用问题,有的甚至拿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有关法律书籍、案列与当事人争个耳红面赤。不少法官把个人对案件处理和法律适用观点摆到当事人面前,已是习以为常的事,可能法官是出于调解,出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有的造成法官与当事人唇枪舌战,当事人竭尽全力与法官辩论,法官拍案而起,法官与当事人吵吵闹闹,其最终结果只能是法官替其中一方当事人说话。二是倾向性参与当事人辩论。在庭审中,法官先入为主,对一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明显的倾向性,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只听一方意见,给另一方当事人上法律课,甚至帮助另一方当事人辩论,责问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发表涉及本案结论性的看法。这类案件往往让当事人感觉案件未判而官司输定了。三是显示法官的“权威”。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场所集中在法庭,特别是庭审,无论是在法官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中,还是暂时休庭或分别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激烈而复杂,他们对法官的提问、询问、陈述,甚至语气、措词、举止、眼神均很敏感。可是有的法官自以为法律水平高,审判经验足,我承办的案件自然由我说了算,庭审中不是持公正无私的态度,动辄就板起脸训人,其实这些教训代替一方当事人想说的话,想出的气。法官的训话只不过是显示一下“权威”而已。有的法官急于结案,不愿付出较耐心和智慧,而是强行说“法”,强行提出调解意见,要求当事人接受,难免案结事未了。少数法官的调解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差甚远。有的法官用“调解比判决好,判决对你不利”之类的语言来促成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法官的调解意见变成了一种显示“权威”的手段。上述少数法官的言行,如果办案时能够运用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来办案,那么,少数法官办案的态度会转变,自信心也会增强。其三,不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1)不执行回避制度,有的法官具有回避情形,不自动回避,故意隐瞒违法审判。有的法官违反《法官法》,私下会见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像邹碧华那样,就没有干这种违反涉及“回避”法律规定的事情。从另一方面讲,涉嫌法官回避的案件,接触当事人是当然的事,法官并非圣贤,并非神仙,不食人间烟火,没有七情六欲,只能让法官在这方面要站在公正立场,从法律角度向所接触当事人做此案件的说理解释工作,把邻里关系、亲情、友情一点一滴地融入当事人心田,促使案件妥善解决。(2)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办案审理期限较长,甚至个别案件超审限。如对当事人讲,法院司法公开,不要问法官,自己可以看公开的内容,对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不高的当事人亦如此答复。(3)对公开宣判不够重视,特别是民事案件公开宣判,大多数法官均是采取通知当事人到办公室领取裁判文书的办法,使当事人误解为法院搞“暗箱操作”。四是开庭和合议流于形式,是庭审徒有其表。
二、把握邹碧华精神,分析接触当事人心理
1、当事人希望对案件胜诉的心理。当事人通过法院公开的流程信息可以知悉具体案件的各诉讼环节,对于裁判是否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申诉,对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的纠正等,当事人可以提出,对于法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可以反映。当事人无论在开庭审理之前,开庭审判至宣判之前,还是裁判生效前后,当事人总是基于胜诉之动机、目的,有可能利用司法公开的规定,想方设法接触到承办案件的法官。其心态各异,有的以司法公开为由,要求直接接触院长,进行无端的纠缠,要求提前公开审判结果;有的确以事实和法律维护其合法权位,履行义务;有的则无理狡辩,故意缠讼。甚至采用种种手段,企图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这方面,邹碧华在《接待及调解中的心理学》讲座里把这方面的问题讲得透彻,如法官自我情绪控制、自我情绪的调整,都是经验之谈,对法官接触当事人采取的方式、方法,可以说具有重要指导、参考、借鉴的作用。
2、法官对单方接触当事人理解心理存在偏差。有的认为司法公开,接触当事人属于正常;有的认为事出有因;有的碍于朋友、同学、亲戚、同学的情面,有的碍于领导、同事的关系案;有的办案拖拉,审理期限较长;有的案件办理环节,管理疏漏等。如法官在办公室与书记员或其他法官一起会见当事人,是不是单方接触当事人就有争议。非办案法官与当事人谈话,是不是属于接触当事人也有争议。
3、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的整体情况还缺乏足够的了解,不知悉人民法院整体从业状况,不了解司法诉讼的各个流程环节,不会直接解读不同环节的裁判文书。另外,社会上一些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影响,当事人想走歪门邪道找法官“办案”。
三、运用邹碧华精神,解决接触当事人问题
实行司法公开,法官应当认真研究并掌握接待当事人方式、方法和技巧。
1、实现司法公开,正确接触当事人。一是热情接待,方法恰当。对待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要学习邹碧华甘当“燃灯者”的精神。法官接待当事人要礼貌、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陈述,接受登记所递交的材料。法官懂得法律,当事人不一定懂法律。接待时,法官既不能以法律专家自居,也不能把自己看作是当事人的救世主,不论对败诉者,还是胜诉者,都要一视同仁,尊重当事人,认真听取其意见和要求,持公正无私的态度,分别情况,耐心解释法律,不就结论性意见与当事人辩论,使当事人无口可借,以免不必要的猜测、误会。同时,法官要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沉着冷静的头脑,不受当事人的情绪和偏见的影响,正确恰当地接待当事人。庭审中,应慎之又慎,重视防止矛盾激化,根据案情,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焦点及其原因,科学判断有无激化的可能性。对有激化可能的当事人,注意作好法制教育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二是掌握公正无私技巧。法官在庭审中,用语应持慎重态度,除表述意见之外,切忌表情色彩、态度色彩和感情色彩。应当做到举止、语调、措词得当,语气适中。禁用褒贬词语之称。无论何时都不应以自己的外表、行为和对某一当事人的态度上表现,自己对该案件已有了结论性的意见或看法。宣判后,对胜诉者的感谢,掌握好“度”,严守法官纪律,说明裁判结果时法律的公正,并非法官个人所为。对败诉者不服、纠缠,无理取闹,甚至辱骂、侮辱、威胁、殴打法官的,要区别对待,说明教育或按照法律规定,分别给予及时果断处理。切忌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法院要反对和整治极少数人的特权思想、衙门习气、霸道作风,法院要切实负责,维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正确处理法官职权判与当事人对抗判关系。在广大农村地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司法公正。一是加强法官的培训,建立完善的法官选拔制度和培训制度,鼓励法官学习法律更新知识,以提高法官素质。比如邹碧华热爱学习,不断学习法律理论,把审判实践与理论充分相结合,既提高个人水平,也让其他法官能够从他编写书籍里学到知识和审判经验。二是要认真准确执行实体法、程序法,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强调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原则。三是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裁判权力,加强法官的自信心和责任心,健全法官审判责任制度。四是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法院和法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是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法官不要随意解释裁判文书内容,避免当事人理解发生歧义。
3、自觉遵守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规定。一是着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法院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学习邹碧华精神,树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应经常性的对照自己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解决法定行为不规范,程序不严谨,言行不主观等问题,避免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误解和怀疑,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行为,切实树立人民法官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二是自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做到法院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三是要像邹碧华那样,注重法官自己的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提高司法公开的正面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