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申请人马某在县法院执行局高兴地领到了被拖欠三年的部分劳务费5万元。
2012年,马某承包了马某甲在广西某再生资源公司的保温施工项目,双方签订《劳务承揽合同》约定待工程结束后劳务费先付90%,剩余的10%年前付清。马某甲在支付了5万元后,对剩余的12万元一直拖延不付。2015年,法院判令马某甲应支付马某工程款12万元,但马某多次索要无果,于2016年1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法院对此类拖欠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高度重视,执行法官经仔细审查案情后,立即制定执行方案,当日执行法官便带领法警到马某甲家中,将其带回法院并进行教育无效后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继续耐心做马某甲的思想工作。后马某甲于当天筹集了5万元钱归还了马某。双方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同意让马某甲共支付劳务费10万元,未付的5万元由马某甲的弟弟提供担保,分两次将余款偿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