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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协助执行被司法拘留
作者:宋文靖  发布时间:2016-12-28 16:12:25 打印 字号: | |
  “我老公又没欠别人钱,你们凭什么抓他?” 2016年11月29日下午,湘潭县法院执行局及中路铺法庭联动执行,来到中路铺镇某五金店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华采取强制措施,在将陈华带离的过程中,遭到了被执行人妻子的阻挠,引来周围大量群众的围观。经过耐心劝导,陈的妻子最终放弃阻挠,执行法官顺利对陈华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陈群(化名)是陈华五金店租房店铺的房东,2015年9月,陈群因欠胡娥(化名)三万元钱,胡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陈群一直外出躲债无法联系,但有一间店铺租赁给陈华开五金店,对此,执行法官专门找到陈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情况要其协助法院执行,将自2015年10月起欠陈群的房屋租金付至法院账户,陈华一方面满口答应配合法院的工作,另一方面却在今年5月擅自向陈群支付了房屋租金18000元。法院在2016年11月8日向陈华发出《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陈华无动于衷,2016年10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责令陈华在擅自向陈群支付租金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胡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向陈华送达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后,陈华认为自己又不欠别人钱,支付租金给房东也没关系,抱着侥幸心理,对法官多次督促其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屑一顾,陈华的妻子也抱着“我不欠钱,法院拿我没办法”的态度,辱骂法官。鉴于陈华及其妻子态度嚣张,拒不协助执行,法院依法于11月29日对陈华作出拘留决定。陈华被带至法院执行局谈话不到一个小时,其家人便将18000元送到法院,陈华也写了悔改书,表示自己对法律认识不够,做法错误,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鉴于陈华真心悔过,履行了法律义务,该院依法对陈华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

法官说法:协助法院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指定的协助事项。这是每个公民和单位都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的规定,协助执行人违反有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协助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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