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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促失信人主动履行
作者:宋文靖  发布时间:2016-12-28 16:15:4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2月6日清早,申请执行人赵某带着申请书,同被执行人胡某一起来到湘潭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赵某激动地表示,衷心感谢执行法官,拖了四年多的九千多元赔偿金已经全部赔偿完毕,现向法院申请将胡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当天,法官依法办理了屏蔽手续,并将此案依法执结。

2012年7月9日,胡某的朋友驾驶胡某的小型客车,行至湘潭县龙口往花石方向时,与赵某朋友驾驶的搭乘赵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法院判令胡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9098.94元。判决后,胡某一直不履行。同年12月30日,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立案后,发现胡某为逃避责任外出躲债,长期不在家中,承办法官遂依法将胡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和相关媒体对外公布。后胡某在外无法购买高铁票,经了解知道自己被列入了失信名单,必须要找到申请执行人赵某协商履行赔偿义务才能被解除,于是胡某主动找到赵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抗拒、规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列入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将被压缩,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继续强制执行,并视情况采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多种渠道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力争破解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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