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法院判决由胡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余元,胡某一直逃避执行,自己却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胡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12月28日,胡某驾驶小货车与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导致闵某受伤致残。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由胡某、周某共同赔偿闵某经济损失55万余元。胡某、周某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闵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及申请人未发现胡某、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法院在车管所查询到胡某于2015年2月注册登记了一台小型汽车,资料显示汽车的购车发票价为78900元,法院随即将该车辆予以查封。
闵某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闵某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将小型汽车送交法院执行局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长期逃避执行,购置小型汽车后拒绝报告,隐藏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