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法〔2015〕20号
为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避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消极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消极执行筛查通报,是指发现承办人有拖延审查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消极执行行为时,对其下达执行指令,责令其及时履行职责,并对有关人员消极执行的行为进行通报。
第二条 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制度以及定期通报制。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承办人、执行期限等向社会公开;对执行案件已执结标的额、执结率、催办、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或在执行期限内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并视情节将有消极执行行为的执行员调离岗位。
第四条 认真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把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评范围,量化考核执行人员的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晋升、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条 成立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的专门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信访接待、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途经及时获取消极执行信息,对存在消极执行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向执行员发出书面催办函,限期执行并答复申请执行人;经催办仍未办理的干警一律追究责任。
第六条 收到上级法院有关消极执行的督办指令后,应及时交办,并做好登记和记录。该指令临近办结节点时,应及时通知承办人按规定回复和报告。
第七条 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成立以执行局局长为组长的抽查小组,每个季度对执行人员是否存在消极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第八条 严格落实奖惩考核制度。完善约束机制,严格推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消极执行筛查通报情况与考核结果挂钩,作为执行局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