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法〔2016〕18号
第一条 为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案件情况可属执行异常情况:
(一)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的要求且无法定事由超期限办理案件的相关情形;
(二)未按照案件细化考核指标规范完成工作步骤的相关情形;
(三)案件当事人所反映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条 执行案件异常警示通过执行指挥平台进行。
第四条 局长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卷宗抽查、投诉建议等方式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确实存在执行异常情况的,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承办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局长审核,审核通过的存入卷宗。
第六条 对于限期审核不通过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法院相关制度有冲突的,以上级法院相关制度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