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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规定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7-11-10 17:27:07 打印 字号: | |
  潭法〔2017〕20号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立案

1、进行网拍需要委托司法辅助拍卖机构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制做委托表及相关拍卖资料(拍卖裁定书、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等)移交司法技术室立案,司法技术室立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备选库中通过电脑摇珠抽取确定司法辅助拍卖机构。

(二)委托

1、抽签结果产生后,司法技术室应将选定的辅助机构告知承办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委托给抽签确定的司法辅助机构。

(三)委托后的工作

司法辅助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

(1)按照承办人定的标的物起拍价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2)制作符合司法拍卖网络要求的照片、视频和文字。

(3)按照本院的要求展示并推介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保管样品;

(4)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办理规程和制度。

(5)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黄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