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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 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5-12-10 17:27:45 打印 字号: | |
  潭法〔2015〕21号

各庭、局、科、室、队:

经院务会讨论,党组集体研究,制定《湘潭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涉案款物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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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本院院领导、审委会专职委员,各庭、局、科、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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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湘潭县人民法院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为规范涉案款物管理,保障财务资金安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要求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案款物是指本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本院缴纳或本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本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由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和物品。包括:

1、诉讼费用;

2、罚款、罚金、保证金、赃款赃物等;

3、保全担保金或执行担保金;

4、执行款;

5、司法救助金;

6、其他涉案财物。

第二条 涉案款物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人款分离、统一管理、专款专付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各部门、本院工作人员个人不得私自存放、管理涉案款物。

第四条 案件诉讼费用由立案庭、各法庭收取,并根据具体科目开具财政部门发放的制式票据。

立案庭、各法庭应及时将诉讼费用上缴相关财政专户存放,并将相关票据凭证移交财务室,定期核对账目,确保票账相符。

各业务庭设立专职内勤负责诉讼费用退付工作,立案庭负责退付诉讼费用的结算工作。

应退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由立案庭退付现金到内勤,内勤应即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接通知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到内勤处办理领取手续,内勤办理退付后将收条交案件承办人附卷存档。

应退额度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内勤填报退费审批表、资金拨付单交财务室,财务室负责办理退费手续,退付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退付给案件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应将退付情况制作笔录或收条附卷,审批表应当准确填写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退款账号等相关信息。

各业务庭应建立诉讼费用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案相符。严禁挪用坐支、截留私分。

第五条 罚款、罚金由立案庭收取,并根据具体科目开具缴款书,由缴款人到银行办理缴付手续,上缴财政专户后将银行回单交立案庭(已经扣划到位的直接开具缴款书,不再办理缴款手续),立案庭将相关票据转财务室记账。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追缴的赃款、保全担保金或执行担保金由缴款人到银行办理缴付手续,上缴财政专户后将银行回单交办案人,办案人将银行回单复印件入卷,将银行回单原件交财务室记账。

进行退付时,由办案人填写审批表和资金拨付单,层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

退付时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退付给案件当事人。退费拨付单位应准确记载领款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确认领款签字。

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代收代转,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代转的应明确填写原因并经本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案卷归档时应附当事人本人领取手续。

第七条 所有案件执行款统一进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存放、管理。

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布执行命令、通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告知本院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全称,被执行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在写明汇款单位或个人详细名称、汇款用途的同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员的姓名,如汇款单无法填写上述内容的,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确有特殊情况,需执行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1)应当有两名执行员在场;

(2)应当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收据应当注明在场执行员的姓名并将执行公务证交付款人核对;

(3)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当准许。

(4)应当于24小时内将款项交给财务室,由财务室存入执行款户或查验票据。

执行局各业务庭应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

对应当交付权利人、申请执行人的案款,案件承办人应在收款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持有效证件来院办理领取手续。进行支付时,由承办人填写审批单和资金拨付单,层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室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给付案件当事人。

资金拨付单应准确记载领款人银行账号、联系方式、领款确认签字。

不得违规提取现金,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将执行款拨付至法院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后再进行转付。

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当事人打款的银行回单或明细交财务室,财务室根据银行回单或明细及时核对查找款项,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经审批核准同意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办案人填写司法救助金拨付单,层报部门分管领导、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财务室办理拨付手续,付款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给付案件当事人。

严禁将司法救助金拨付到办案人个人账户进行转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代转的应明确填写原因并经本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案卷归档时应附当事人本人领取手续。

第九条 应上缴国库的罚没物、赃物、无主物结案后附清单交财务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暂扣物在明确处理结果前由办案单位统一管理,在案件结案时,应明确暂扣物的处理意见,需要退回当事人的及时退回。

案件承办人不得私自保管、滞留、挪用、调换。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案件、涉案款物进行登记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现场监督,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