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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落实“两个90%”的 实 施 方 案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4-01 17:32:58 打印 字号: | |
  潭法〔2018〕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要求,完成“两个90%”(90%以上的有财产案件得到执行,90%以上的无财产案件符合终本规定)工作任务,确保我院“决胜执行难”战役取得胜利,确保接受第三方评估获得100%通过,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我院落实“两个90%”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革新任组长,执行局局长蒋岳强、政委赵紫剑任副组长,执行局副局长及其他员额法官为小组成员。

二、活动目标

1、90%以上的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执行;

2、90%以上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

3、提升执行质效,实现“四个基本”目标,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执行现行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三、活动举措

对每一个执行案件,均应认真落实和采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和赋予的执行措施,全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区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一)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做到各个节点措施采取的及时性,避免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

1、及时控制。对于查询到的财产,如果不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将可能发生财产转移的情况,故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控制措施;

2、及时处置。对于控制的银行存款应及时划拨,对于股权、股票、证券、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则应及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使财产变现;

3、及时发放。已经控制或变现的现金,经与当事人双方核实清楚后,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及时发放给当事人。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做到“四查一调查”到位,符合最高院《终本规定》。

1、穷尽执行查控措施。对拟终本案件,必须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及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对于有妨碍执行、拒不申报财产等行为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充分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对于执行中采取的重要节点执行措施及时告知申请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然无法获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告知申请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申请再恢复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申请异议的权利。

4、终本裁定书上网。为了防止办案法官疏忽,体现法律公正,在对案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及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登陆发布于裁判文书网站,接受申请人及其他社会各界监督。

5、 定期复查。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要求按照最高法院《终本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两个90%”活动是最高法院部署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工作。要求全院高度重视,各部门紧密协调配合,加强对“两个90%”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举全院之力完成。

2、注重实效。要加强组织领导,院机关和法庭积极争取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乡镇对“两个90%”活动的重视和支持。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好落实。要深化活动成果,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3、严格责任。我院将“两个90%”活动作为评价各办案单位执行工作的一项刚性指标来考核,责任落实到承办法官和承办庭局负责人。对未实现“两个90%”目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严肃进行查处和问责。

                2018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黄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