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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人性执法促患病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作者:黄戌娟  发布时间:2018-05-10 16:03: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潭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曾某患肺结核晚期没有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而是通过与申请人沟通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举令被执行人深感惭愧并表示定当竭尽所能履行偿还义务。

  曾某因拖欠某饲料公司的货款而被该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自愿偿还公司198万元货款。因曾某未主动履行,饲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5月3日,湘潭县法院依法传唤曾某来法院说明情况,一开始曾某抵触情绪很大,除了说自己没有钱外,任何问题都不同法官配合。鉴于曾某拒绝配合并拒绝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县法院依法决定对曾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在采取拘留措施过程中,法官得知曾某患有肺结核和气胸等疾病,如果实施司法拘留,不利于被执行人疾病的治疗和恢复,遂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进行和解,进而不对曾某采取拘留措施。

  通过法官做工作,曾某积极与亲属筹集现金,并让朋友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从衡南县开回湘潭,申请人也同意曾某先支付45000元货款,并把曾某的小轿车扣押在法院,剩余的款项分期支付。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也解除了对曾某的司法拘留。

  看着忙到下午两点还未曾吃饭的法官,曾某心里很是感激,法官的人性执法、对方当事人的宽大理解,让他决心努力治病,积极筹款履行偿还义务。
责任编辑:黄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