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申请人赵某在其33岁时与已丧夫的冯某结婚,当时赵某是单身,冯某膝下有四个子女,最大的15岁,最小的7岁。赵某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后,现在自己中风,行动不便,疾病缠身,子女们却不愿意赡养了。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四名子女采取各罚款30000元的处罚措施,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子女们在法律的威慑下,主动到法院送来4000元执行款,并表示以后会对继父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判决,四被执行人每人支付赵某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至的赡养费600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每人每月支付赵某赡养费200元。判决生效后,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今年5月份,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2018年5月21日之前的赡养费4000元。法院干警给四被执行人打电话时,对方皆声称自己没钱赡养继父,然而,经过法院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后,发现有两个子女的账户分别有7万余元和14万余元存款,这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遂法院依法对四名被执行人采取各罚款30000元的处罚措施。
四被执行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立即来到法院,说其继父对他们的教育方式不当,经常虐待他们。法官对他们释法析理,讲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和伦理性。经过做思想工作,四名被执行人把该案的4000元执行款交至法院,并承诺以后将会按时支付赵某的赡养费。鉴于四被执行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动履行,湘潭县法院依法撤销对四被执行人的罚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