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湘潭县法院对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唐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措施。唐某对自己串通他人伪造租赁合同试图阻碍房屋拍卖的行为表示后悔,愿意服从处罚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8月,唐某向某银行贷款63万元,以其两层门面作抵押。2016年2月,唐某未按时还款及支付利息,银行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唐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如唐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对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63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年5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潭县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查封并准备拍卖。6月份,案外人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并停止拍卖。张某的理由是:唐某于2013年已将该房租给自己,租期18年,且已付租金45万元,法院拍卖该房屋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且张某享有房屋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在审查执行异议案的过程中,法官怀疑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于是,法官告知张某作伪证的后果,张某遂承认该租赁合同是唐某为了规避执行而故意造的,真实的租赁合同至今年6月已到期。
鉴于张某及时承认错误,法庭当庭对其予以训诫,未追究其责任。对于指使和串通他人作伪证的唐某,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
拘留期间,唐某写下悔过书,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偿还银行欠款。目前,该案抵押的房产已在网拍平台进行拍卖。
通讯员 黄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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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法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