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湘潭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7月8日、2017年1月22日,湖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先后与陈某、吴某就该公司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将军山的工程项目、分水乡永红村的养殖基地部分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协议。陈某将该项目的所有土建工程与王某协议约定由王某组织农民工施工,吴某按承包协议组织农民工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拖欠王某等35名农民工工资464080元,吴某等29名民工工资407610元。为此,王某、吴某等人先后到湘潭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人社局分别立案调查,要求彭某配合调查,但彭某置之不理。经调查后,人社局对该公司先后做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该指令书张贴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限逾期后,该公司仍拒绝支付所欠的民工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彭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