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上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李有根副队长办公室,申请执行人张某田与被执行人谢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李副队长几个月苦口婆心的劝解,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并一次性兑现和解协议。
该案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立即对谢某华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7日,执行法官约谈谢某华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鉴于谢某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裁判文书,同日,在申请执行人张某田的申请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某华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执行措施。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华主动和执行法官联系,表明自己在其家人的共同努力下,愿意拿出2万元执行款,希望本执行案就此结案并提前解除对其的司法拘留措施。然而这一意见,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因执行程序全部走完,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后申请执行人张某田不理解,走上了上访之路。
司法警察大队副队长李有根接待张某田上访后,经和办案法官了解案情,与主管副院长冯革新、执行局局长蒋岳强、执行局政委赵紫剑进行沟通,并取得冯副院长的同意后,李有根便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张某田面对面沟通,完全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后李副队长又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仍表示自身及家庭条件窘迫,只能拿出2万元来了结此案。
李副队长在仔细斟酌后,决定亲自上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在上户过程中亲自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讲述案件的进展情况,促使双方坐下来协商。因双方当事人家庭条件都比较困难,经过近4个月的电话沟通及两次上户执行。2020年5月21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本案件终于成功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谢某华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田338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款项。5月26日,被执行人谢某华按和解协议兑现了全部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