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快速执结了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9月17日,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水泥制品公司偿还原告某金属材料公司货款5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于今年7月3日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并在当地某公司有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但执行法官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中并未能查到相应银行账号及存款余额信息,为了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7月26日,该案承办法官谭琪弋带领2名干警在疫情期间远赴云南省开展为期5天的跨省执行工作。
到达云南后,执行干警们驱车6小时来到第一站被执行人所在地临沧市凤庆县,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到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确定了被执行人公司的基本结算账户位于勐佑镇安街村,于是执行干警们马上驱车赶往当地银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9498.27元进行扣划。随后又马不停蹄赶往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丙简村的临沧某公司,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处了解到,该公司有186万元的货款待支付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知道自己涉及有执行案件未履行,故拒不开票办理领款手续。通过执行法官反复沟通,被执行人承诺将在半个月时间内与申请人协商和解方案,协助义务人临沧某公司也同意在半个月期限过后,如本案未协商成功,便协助法院将到期应付货款中的20余万元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
但在承诺时间内,被执行人未曾联系申请人协商此事,8月10日,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13日,执行法官就收到了申请人的好消息,双方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当天便将剩余货款及利息20万元全部支付到位。申请人请求法院结案,并请尽快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和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的禁令。
据悉,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差过程中,因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飞机票和动车票,在了解到法院的强制措施后,便主动联系申请人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