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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四新 法治护航 | "执行法官+代表委员"携手解纷
作者:尹思莜  发布时间:2024-07-11 10:54:31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20209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湖南考察,为湖南擘画了“三高四新”的美好蓝图。推进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湘潭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推动“三高四新 法治护航”专项行动走深走实,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更好展现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即日起,湘潭县法院策划推出【三高四新 法治护航】栏目,报道专项工作实时动态,宣传专项工作亮点做法,讲述湘潭县法院机关干警高效履职的实践故事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调解,成功推动辖区内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罗某某在其户籍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自建有约2000平方米的厂房,该厂房系私建房,没有正规、合法手续。2021618日,罗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上述厂房出租给胡某某用于办厂。双方约定厂房年租金270000元,租期10年,当天胡某某便支付了一年的租金。

20228月初,胡某某因另选址租赁了其他厂房,遂向罗某某提出解除《厂房租赁协议》,在双方就解除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胡某某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在进行搬离时遭到罗某某的阻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经诉前调解,罗某某同意胡某某搬离。由于罗某某认为胡某某在租赁使用其厂房期间,肆意损坏厂房和设施设备,造成了巨大损失,诉请胡某某赔偿其损失201947元。而胡某某则认为罗某某提供的厂房无正规、合法手续,提起反诉要求罗某某赔偿其搬迁费用以及停工停产26天的损失548916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租金270000元。该案经我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无效,由胡某某赔偿罗某某厂房维修损失81740.69元以及价格评估费3400元,合计85140.69元,并驳回了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胡某某的反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该案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

2024228日,罗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胡某某因对判决不服,持续上访,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于621日裁定驳回胡某某的再审申请。罗某某对胡某某的行为极为不满,也扬言要去上访,双方矛盾难以化解。执行法官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

为打开双方心结,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执行法官于73日邀请了4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法院来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代表委员充分发挥他们的基层工作经验,从情、理、法等方面深刻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并为双方提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代表委员们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代表委员们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罗某某自愿放弃约2万元维修损失的情况下,胡某某同意在7月底前将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到位。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表示不会再上访。

 

 

代表委员们和承办法官成功促成此次执行和解,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是落实“法院+人大”、“法院+政协”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生动实践,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有益成果。

下一步,湘潭县法院将持续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更多典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切实凝聚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责任编辑:湘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