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屡遭侵害?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因而产生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大都涉及拆迁安置分配问题。此类案件,不仅牵扯当事人双方,还涉及乡镇、村组其他村民的利益,所以往往在诉至法院前,双方矛盾已经尖锐,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被告通常也消极应诉,调解难度较大。
针对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频发的现象,为帮助湘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防此类纠纷,发挥“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将法治宣传普及到基层,湘潭县法院赵紫剑、黄戌娟等人前往湘潭县京竹村尖岗组就集体经济组织纠纷情况开展调研,为村民们送去法治建议。
与九户尖岗组民代表对话过程中,赵紫剑法官首先就尖岗组征地相关信息进行了解,重点就本组土地及征地面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程、征地款分配方案确定程序、分配产生纠纷处理方式等。尖岗组组民代表一致认为,村民小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享有自治权,确定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通过召开社员大会并经小组各户代表同意。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不予分配征地款是组上几十年来的习俗,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因地制宜考虑风土习俗。国家政策虽然有所改变,但不应当随意改变组民在国家政策出台前作出的决议。
外嫁女可否分配征地款
耐心听取组民的意见后,为引导组民理性思考,赵紫剑法官对此给予了法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即将于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自行分配集体收益是村民小组依法享有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脱缰的野马,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更不得侵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监督职责
鉴于村民委员会系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征地补偿款发放中扮演重要角色,赵紫剑法官一行前往京竹村民委员会询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土地征收情况及纠纷类型、是否为村民小组提供指导并建议,村民委员会对此类事件不应做旁观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监督和指导村民小组合法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此次调研一方面加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帮助村民们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打造“知法、懂法、学法、用法”法治村民小组,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另一方面拓宽了审判思路,经过前置调研,使法官更能了解此类案件的核心矛盾,就类案进行针对性指导,努力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让成员自治与司法裁判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