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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5-01-26 11:02:52 打印 字号: | |

 (2025)湘0321刑更2号

罪犯楚乾,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0118711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湘潭县易俗河镇花果山社区。

罪犯楚乾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2024)湘03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楚乾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楚乾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期间,依法委托株洲市中心医院鉴定,经鉴定,罪犯楚乾的病情符合湘司发通[2024]32号《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试行)》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拟对罪犯楚乾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三个工作日。

如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反馈意见。(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1038号,刑事审判庭;承办人:卢法官,电话:0731-57757617)。

 

 

2025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湘潭县法院